湛江市第二中醫院骨科護士長付某娟2014年政策外超生一孩,在2016年9月不誠信報考廣東省2016年集中時間組織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付某考察時提供與事實不符的計生證明材料妨礙了考察工作、干擾、影響單位客觀公正做出考察結論,最終以不正當手段得到醫院的聘用,把別人生生擠在錄取的門外,這么長時間竟然沒被相關部門發現,也未被按當時的計生條例清退,天網恢恢,竟然四年都能漏于網外,還被升職加薪,試問相關部門是燈下黑,失職失察,還是有保護傘,如此明顯的問題現在仍未受到處治,公平何在?政策法規何在?部門規章何在?公職人員職責何在?請盡職盡責,盡早處理,還公道于眾!因他人無良,導致與職位失之交臂,無緣再考,最終抱憾終身!
提供與事實不符的證明材料,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聘用,一經查實,予以清退,用人單位與之解除合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暫行規定》第六章第三十條第三十條,《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管理辦法》第七章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規違紀行為處罰規定》第二章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中均有此規定,事實清晰已舉報職能部門,為何卻遲遲不依章處理?
2016年8月25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 “廣東省2016年集中時間組織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公告(見附件1)”中明確要求“一、招聘對象 (二)下列人員不得報考:2.曾因超生被有關單位依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從該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未滿五年的。三、報名 (四)注意事項:2.報名人員須誠信報名。提交虛假報考材料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報考、考試或聘用資格。有偽造、變造學歷、學位職稱等證件或工作經歷證明等行為的,按照規定追究個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明確規定,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條 嚴格公開招聘紀律。對有下列違反本規定情形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本規定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管理辦法》第七章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規違紀行為處罰規定》第二章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中均有此規定。
《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考察工作實施細則》(粵人社發【2010】276號,2010年11月1日施行,現行有效)明確規定:第二章 第五條 考察內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遵紀守法(包含計劃生育),以及應聘資格條件的真實性。第六條第二款:經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二)曾因超生被有關單位依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從該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未滿五年的),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2020年8月答復清遠市事業單位招聘超生面試人員質疑時時仍將該細則作為事業單位招聘錄用考察的依據,超生處理不滿五年的人員仍不被聘用用。